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张喜亮(5)
职工的民主权益的维护,一般说来也是政治权益的组成部分。按照现代政治学理论分析,政治权利往往是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职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是政治民主权利。我们所说的民主权益是特指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参与管理的权利。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而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职工是生产的主人的角度分析,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中,职工都应当有权参与管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亦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可见,维护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益,工会义不容辞。有些人认为,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的经济组织中,职工无权参与管理。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从政治上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分子在任何性质的单位中都有权监督其执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只有参与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从企业管理学理论上看,职工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最了解,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出发,吸收职工参与管理是最佳的选择。关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企业是相关人的利益共同体的观点在当今世界的著名企业中早就形成了共识。我国工会履行其法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职工的经济权益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山东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既有资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创造积累起来的,所以一概而论为国有资产并不符合实际。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并非其真实的劳动报酬,充其量只能说是生活资料的基本收入。因此,在清产核资划分资产时必须体现出职工的积累,没有考虑职工的积累和贡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从理论上分析,职工对既有的企业资产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是在账目上,又很难体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协商,无论如何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应当获得最基本的保障。企业工会与企业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把附属于主体企业的所谓“大集体”、“小集体”企业如职工服务社、劳服公司等析产为职工所有,对这些附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作为职工的股份再与主体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是在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方面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劳动分红的问题。职工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获得一份合理的工资,那么,在企业获得的利润中,职工的创造是不是还应当获得一部分利润分红呢?笔者在新加坡考察发现,其中就有一些企业的职工享受利润分红。利润分红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无论从企业管理理论分析还是从职工创造价值的角度认识,职工享受利润分红都是有其道理的,这是职工的经济权益之一,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职工争取这些经济权益。还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应当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是职工的经济权益。虽然劳动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但是,也没有规定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与职工在企业中的所创造的价值相比较,职工所获得的正常的工资收入显然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职工的最好时光贡献给了该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年龄优势已经不再,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其经济补偿是情理之中的事。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其争取这些经济权益。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