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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张喜亮(7)

三、履行基本职责转变工作观念

工会履行基本职责需要转变既有的工作观念。我们既有的工作观念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甚至还有一些在上世纪中期形成的错误观念的残渣,工会干部由于过往政治上的打击以扭曲的思维方式形成的观念。总之是时代不同了,观念必须转变。不是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会工作之观念都是错误的,而是说时代的变迁,工会工作的观念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否则必将被职工抛弃。

(一)基本职责与两个维护的关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很多人情不自禁地问道:一个“基本职责”和“两个维护”是怎样的关系。提出这样的置疑大体可能有两个原因,一则是工会法对此表述不是很清楚,二则是心有余悸生怕再“犯错误”。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在这样表述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行文的逻辑上看,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两个维护”是两个独立的规定。从语句逻辑而言,“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在阐述“两个维护”和“一个职责”的关系。如果对照修改前后的工会法,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原来工会法第六条是这样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完全是新增加的内容,且加在了“两个维护”之前。这就是说,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强调的工会的“基本职责”。关于“两个维护”的表述,修改后的工会法也在词语上略加修改,表述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变化,强调的是工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性。对“两个维护”表述进行句法分析,其语言逻辑似乎存在问题。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分析应当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组成部分,所以在维护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之后,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不需要维护了,因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即被包括在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之中了。那么,如果一定把两者区分开来表述,实际上也令人产生另外一个困惑,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是不是完全不同两个不同的问题呢?看来逻辑上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前边用的是总体“利益”,后边用的是合法“权益”,——利益和权益并非一致的概念。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心有余悸”在作怪。工会历史上遭到无情批判的所谓的错误无不是发生在这个问题上。这似乎成了一个哲学命题即局部和整体关系或称部分和全部的关系。既往的思维方式其结论就是:局部要服从整体,部分要服从全部。岂不知“整体”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全部也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只看局部是不对的,但是没有局部的整体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语言逻辑和哲学的问题,在此不多赘述。我们更关心的“一个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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