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张喜亮(8)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有了论述,当时讲的是突出维护职能和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十三大报告指出“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永海在《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一文中论述道:工会十三大报告“鲜明而突出地提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的法律表现形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权益,应该说就是维护了国家即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观点,全国总工会时任主席尉健行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论述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结论:“两个维护”应当统一到一个“基本职责”上来。
论述这样的命题,理论上是很简单的,但是在政治上则是很难的。基于过往几十年工会遭到批判的教训,即便是职工和会员有期盼、工会干部有想法,政治的紧箍咒使人不敢触及这样的命题。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历史性的突破。由此,中国工会才实现了正本清源,真正可以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是没有任何矛盾的,“两个维护”应当统一到一个“基本职责”上来。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对浙江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的批示,将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工会干部的思想,批示精神是:要“在工会的领导下”建立起职工权益的维护的体制。按照这个批示的精神,工会第一次可以独立领导职工的维权工作了。
(二)把工会工作的观念转变到法律上来
在以往,我们形成的工会工作的观念是不断地教育职工顾全大局奉献自己理念。如: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做贡献,活着干死了算等等,诸如此类。这些工作观念,在毛泽东思想计划经济时代或许是正确的,因为那时候的职工是国家的职工“一生交给党安排,党叫干啥就干啥”;职工将自己无私奉献给党和国家,党和国家也尽最大努力全面保障职工的一切,从生至死。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一切趋向市场化。所谓市场经济的社会即利益经济的社会,人们及各主体之间开始形成了全面的利益的交换关系,奉献精神不再被尊崇了。所以,工会工作的观念也必须随之转变,否则便使职工的利益及合法权益被出卖。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交换的社会,更应当是法制的社会;因此,与市场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工会工作,也必须转移到法律上来,教育职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要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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