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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张喜亮(9)
比如“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做贡献,活着干死了算”,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社会,这是严重违法口号,是蔑视人权的表现。当今社会,劳动是谋生的手段,不是谋死的选择;用人单位是劳动的场所,不是人口的屠宰场。所以,劳动虽然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但是这与自杀尚不能相提并论。人权尤其是人的生存权,在当今世界被视为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那种“拼命干死了算”的思想是必须纠正的。虽然这只是一个口号,但是这个口号是违反法律的,是一个无视人权的观念。工会尤其不能有这样的主张。工会对职工和会员的劳动态度的教育只能限定在法律范围,即教育职工依法“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八小时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就是好的职工。八小时外更不能做贡献,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每周必须至少保障职工有连续24个小时的休息,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必须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200%的劳动报酬,如果在节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300%的劳动报酬。可见,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不但不能教化职工在八小时外“做贡献”,还必须坚决维护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权,且应当在法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会的“天职”。
还有一个观念叫做“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从这样的道理出发,要求职工首先要尽其所能为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只有用人单位发展了,有了盈利就会有职工的利益;如果没有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和巨大的盈利,就不可能有职工的利益。这是我们工会多年来形成的一种共识的工作观念,一般都是依据这个的道理来教化职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然而,这个貌似真理的观念却是一个荒谬绝伦的把戏。从自然的规律看,这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谬论。有道是:涓滴成河。涓涓溪流汇成了长江黄河,长江后浪推前浪滚滚东流直奔汪洋大海。所谓大河即大沟也,所谓小河即小沟也。水往低处流是自然的规律。可见,如果小河都没有水了,大河何来水满。反之,大河水满又岂能回流小河?这道理应用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上,似乎应当是这样的:只有把职工的利益满足了,才能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利润。那种“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谬论,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要胁,是间接强迫劳动的表现。事实上,用人单位在职工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以后,也未必能够有任何的分红。职工的利益从来都是经过斗争才能得到,任何资方包括管理者无不是在追求最小的劳动支出获得最大的利润,至少在当今的中国的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这样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便是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也必须支付职工的一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盈利是经营者的责任,而劳动者的劳动在是生产工作的过程中实际付出了的,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不是因为职工怠慢劳动而亏损,——即便是这样其责任也在于管理者的无能。所以,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其亏损为由而拒不支付职工的工资。那种“今天不拼命工作,明天就只能拼命找工作”的管理理念就更是反动的。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绝对不能与用人单位站在一个立场上。工会必须转变既有的工作理念:教育职工依法完成工作,维护职工合理的劳动报酬。在用人单位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之间,工会应当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当用人单位获得更大的利润的时候为职工争取更多的收益,在用人单位亏损的时候维护职工合法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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