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通过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何宁湘(5)
律师见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律师从事的很多业务,如见证、调查取证、刑事辩护中的会见被告(或嫌疑人)等都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办理。除这些基本要求外,律师见证的具体事务以及工作程序应当做到与公证一样、甚至更严格的要求,来保证见证的有效性。避免出现见证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后果。
四、结束语
应当吸取这一案例的教训,律师事务所对于见证业务应当严格管理,在接受委托、制定合同文本、签订委托指派承办律师、办理见证过程审查、见证书起草、审查与制定等环节上必须有程序规定与严格制度规范,确保见证事务的有效性与符合法律要求。对于见证委托书的签订,律师事务所必须指派专人审查,见证书定稿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所务会决定的律师审查把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见证专用章和用印的制度,见证专用章必须由专人管理,不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的不得用印,以避免或降低这类事务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P32-P35
附: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原告:王保富,男,56岁,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村。
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
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
原告王保富因与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信律师所)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被告辩称: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被告是根据王守智的委托,才指派了一名律师去见证王守智签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在见证过程中没有过错。至于经被告见证签字的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提示义务。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是因代书人未签字而被认定无效。被告不是该遗嘱的代书人,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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