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物证技术浅析/王璐(4)
五、 我国古代物证技术兴衰之鉴
以史以鉴, 可知兴替。我国自周以来, 侦查勘验制度已具雏形, 到秦代就有了进一步发展, 直至宋朝很长的时期内, 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已有了相当的分工, 勘验的步骤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已达到相当水平, 与欧洲国家相比要早2000 余年。可是到明清时期却逐步落伍, 以至到1840 年鸦片战争后, 近百年来我国的司法独立主权遭到破坏, 物证技术方面也被西方的技术所取代, 远远落后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索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造成。⑽
(一) 检验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维护尸体的外表检验,不准尸体解剖的检验制度。这个检验制度只能使物证技术在维护尸体外表的情况下进行。相反,欧洲物证技术虽然比我国起步要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解剖的规定,使物证技术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其次,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检验制度中,活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稳婆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加;尸体检验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物证检验是由官吏、医生和行人(元代)进行的。历代法令中反复指责官吏不愿参加尸体检验,即使参加也不认真负责的状态,反之,具有丰富检验经验的仵作,却因其地位低下,只能辅助官吏进行检验。而欧洲法医学的检验始终由法医担任,排除了行政上的干扰,成为物证技术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封建统治者对物证技术的不重视
中国从公元前700 多年(春秋时期) 便向封建社会转变, 到战国时代, 封建制度得以确立和巩固, 封建统治阶段为巩固其统治地位, 稳定封建社会秩序, 便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从秦朝开始, 封建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 为法律服务的有关技术手段也得到很大发展, 在《治狱程式》中, 已开始运用法医检验和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技术。到了唐、宋时期, 勘验、验尸、提取和检验等方面, 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开了物证技术为司法服务的先河, 较长时期处于领先地位。到了封建社会后期, 封建统治阶段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 便采取残酷的手段镇压农民的反抗, 绝大多数封建官吏在鞠狱断案中, 惯于刑讯逼供, 屈打成招, 奉行口供至上的诉讼原则, 不重视运用技术手段提取证据和鉴别证据。到了明清时期, 物证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经微乎其微, 明律中仅保留了验尸的条款。清朝时期, 在坚持明朝酷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物证技术手段似有若无。直到清末在西方法律影响下才制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第一次就技术问题做了规定, 但还未实行清王朝便覆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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