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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7条/陈少江(3)
第二、严格意义上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出现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件好事,说明了社会在不断进步和发展。作为立法者,也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及时修改法律,使法律能够适合现实的需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的顺利发展。作为执法者(各部门),也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去促进立法的完善,通过完善立法才是解决现实所需的治本之道,而不应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而去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范分为这么几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自治区)等等。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母法),主要规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总之,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其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第三、相关权利义务无法得到保障。
既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立法不及时跟上的话,那新生出来的权利义务则缺乏法律依据,当某项权利义务无法履行时,则无法律依据,相关权利义务也无法得到保障。
第四、容易出现立法混乱。
由于各地方都有立法权,各地方标准千差万别,加之也存在小部分地方利益和部分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无形的地方技术贸易壁垒,影响商品的市场流通。
三、 建议完善篇。
总之,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成必要。在修改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1、 确认并细化有关权利,加强程序立法;程序是对实体权利的保证;
2、严格限定制定标准的条件,以保证权利滥用;
3、 有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或授权制定具体鼓励措施;
4、 限定一切与新标准化法不符的下位法在一定期限内废止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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