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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翟巍(11)
因为事故常发生在机动车方与相对方之间,由二者行为共同决定,所以主张严格责任原则的危险控制说存在致命缺陷:它认为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可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忽视了机动车相对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而危险责任说犯了类似错误,它声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高度危险性的具体体现,所以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危险物管理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这种危险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负责。但问题在于,事故应是机动车辆高度危险性与机动车方、机动车相对方不良主观状态产生的危险相结合的产物,依危险责任说的逻辑“谁形成危险谁负责”,机动车方与相对方均可能基于自身行为危险性促使事故发生,亦即均应在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而这一结果显然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内涵大异其趣。有基于此,危险控制说与危险责任说均因存在瑕疵无法为严格责任原则的采行提供有力论证。

结语

在总结前人学说与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进行探究。希抛砖之言,生引玉之效。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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