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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翟巍(4)

(三)日本有力说
日本著名学者加藤一郎认为,作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的根据,可以有报偿责任、危险责任(危殆责任)、原因责任、具体的公平主义等等,其中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最有说服力。1、报偿责任主义之思考方法为:利益之所在即为损失之所归。在利益的产生过程中,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的话,从该利益中作出赔偿,这是公平的。在这其中,存在一个限度是正当的,在这一思考方法中,加害者仅以其所获得的利益为限作出赔偿,损害若超过利益的范围的场合,就不能获得救济。在此,若这样认为的话,还必须借助于危险责任的其他原理。 2、危险责任主义,是指危险的管理者,对于由此而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此,对于危险物的管理者来说,是对其课加了强度的注意义务,特别是绝对的注意义务所产生的造成危险者,对此危险应负绝对的责任。这一思考方法也是正当的。因此,作为无过失责任之根据,和报偿责任相比,危险责任也是有力的根据。
加藤一郎先生认为,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以外的根据,作为无过失责任论的根据,并不重要。例如,原因责任主义所主张的,由于物品设施等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这一原因的人,必须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实际上的产生的结果和危险责任相似。此外,所谓的具体的公平正义,认为损害不能仅由加害者或被害者一方负担,而须对应具体的事情在两者之间作公平的分担,但是问题在于,所谓“具体的事情”指什么,仅仅根据这一点并不足以说明负担责任的依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的支持学说中,加藤一郎先生的报偿责任与危险责任学说在日本为有力说。

(四)其他学说
此外,支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说还有偏差说、损失补偿说(保护弱者说)。
偏差说认为,偏差(errors)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神经和智力的缺陷,道路交通事故是人自身偏差缺陷造成的一种不可避免的概率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无过错可言,不具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有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应采行严格责任原则,并用“偏差”概念来取代加害人的“过错”概念,以从客观合理的角度实现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济的目的。
损失补偿说(保护弱者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应注重事故损失的有效补偿,而不应拘泥于事故当事人行为的可归责性;因此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受害者一方(通常在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使损失由通常具有承担能力的侵害方(不考虑其过错)做出补偿,从而使事故损失能得到全面及时地补偿。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Grissell v. Hausatonic”一案时认为“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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