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翟巍(7)
梁慧星先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第五编第六十六章第二节
1612条 [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
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被盗、被抢劫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该机动车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13条[机动车碰撞的责任分担]
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依双方驾驶者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优先。
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碰撞的机动车的保有者或者第一千六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614条[机动车伤害行人的责任]
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保有者不承担责任。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
徐国栋先生《绿色民法典草案》
第二编第八分编第三题第三章
第1599条[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快速传染、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此等责任。(参考民通第123条,俄民第1079条)
第二编第八分编第三题第三章
第1605条[交通事故责任]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有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此等人追偿。
因受害人的部分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可要求公安局或法院把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自己的赔偿额中扣除。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遗产按本民法典第四分编第三题规定的程序分配。无上述亲属的,由检察院索赔,所得赔偿金归国库。
受害人免费搭乘交通工具的,享有同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确拒绝搭乘或不知受害人搭乘的除外。
(十)评述
综合上述立法例、判例可知,在机动车互相碰撞的场合,一般采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笔者将这些立法例、判例列入严格责任原则应用范畴,主要是从“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角度考虑的。在“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上述立法例、判例一律采行严格责任原则;其中,德国法对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最大;意大利法是一种颇类似“过错推定”的 “缓和”了的严格责任原则;葡萄牙法、中国澳门法、日本法、韩国法、梁慧星先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侧重于强化机动车运行者的责任;蒙古法、越南法、中国民法通则、徐国栋先生《绿色民法典草案》系从“高度危险源”角度宏观阐释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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