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新论/王国平(10)
总之,笔者认为,情节犯这一独特形态在中国还将占据着很大空间,在现阶段废除情节犯还缺乏可行性。对于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对此加以弥补。
六、小结:
情节犯作为一类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的犯罪,虽然在我国尚存一定争议,但它既然客观存在于我国的刑法当中,我们就要学会合理适用它,而不应当对其进行过多指责,合理控制情节犯的适用是克服其不足之处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情节犯的适用,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运用综合的价值判断标准对行为的性质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加以评判。
附:联系方式,邮编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331页。
② 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22页。
③ 参见敬大力:《正确认识和掌握刑法中的情节》,载《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
④参见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8—351页。
⑤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84页。
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141页。
⑦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版,第293页、309页。
⑧参见龚培华著:《情节犯未遂及其可罚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⑨参见赵秉志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5页。
⑩参见周振想著《刑法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⑾参见王晨《刑法中的情节研究》、喻伟《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
⑿参见刘亚丽著《论情节犯》,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月第16卷第1期。
⒀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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