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何宁湘(7)
2004年 7709.90元 2580.30元 6371.10元 2010.90元 14063.00元
上升 0.095 0.157 0.106 0.151 0.130
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基数较高,故年度上升较小,城镇收入消费较上年数据上升为2%-13%,农村收入与消费较上年数据上升7%-10%,见下表。
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2003年 23905.92/16757.40/10001.64/12380.40 4054.58元 17372.04/11690.28/8491.92/9636.24 2927.35元 30413/19108/11959/18979
2004年 25864元/18346元/11300元/13627元 4365.87元 17810元/12826元/8692元/10694元 3240.78元 31808元/20027元/13285元/21138元
上升 0.082-0.130 0.077 0.024-0.097 0.107 0.048-0.114
年度收入消费数据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一般也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数据因年度统计原因,数据调整日期的滞后,对起动诉讼时间不同阶段的赔偿权利人而言,以四川地区而言,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在2月下旬—4月份的,如果4月份起诉,可能适用前年度(上二年度)数据,而5月份以后起诉(当然是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将直接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这样获得赔偿的金额绝对数上可能会有10%-15%的差距。
四、讨论分析小结:
1、公开发文,在报刊、新闻媒体以及政府信息网站上同时公布,实现家喻户晓,增强透明度与接受公众监督。
2、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司法机关应统一发文规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制定年度新标准时应着重考虑:逐步缩小城乡差别;适用起限向前,从每年的3月1日起至下年的2月底止为宜;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区划分;以及行政收入划分。
3、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对于在城市打工的民工、失地农民应当按所在打工的城市或地区标准执行。对于生活居住、学习在农村而通过某种途径将户口落在城市的,应当按照该地区农村标准执行。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