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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吴勇(8)
(二) 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的中国,尽快编纂出台民法典,乃是依法治国之需,顺应时势之举。民商分合之争,只是法律编纂技术问题,不应影响民法典的编纂。这是因为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国商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之间并不矛盾。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他们之间客观存在着一般私法上的共性。在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价值观上不无相通之处。编纂民法典,把民事契约和商事契约等共性内容放在一起,也未尝不可。但这并不影响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中国不少学者认为,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部门构成的,商事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14]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15]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视角,还是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我们都不难看出这两大私法部门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别会在历史成因、对象、原则、价值、范围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诸多层面上展现出来。
(三) 对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
发展市场经济,以求市场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能动的、自由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且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的成熟程度往往取决于市场主体度。培育商法理念,增强人们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把人们从等级、地位、身份、特权等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使独立自主、地位平等、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市场主体完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实施自主的经济行为,达到鼓励商品交易.促进贸易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并且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公共权力的对经济关系的不当干预,从而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见,商法的效率优先于安全、自由与平等并重、诚信与守法并用理念所培育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意识程度越高,市场经济发展也越快。
参考文献:
[1] 拉赫不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73
[2] 江军,《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43页。
[3] 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版,第3-8页。
[4]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5] 徐学鹿,《我在学习商法中碰到的几个问题》,载《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第一期。
[6] 马克恩、恩格斯,《资本论》,第 3卷、第 101页。
[7] 王小能、郭瑜,《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和海商法的角度》,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8] 史尚宽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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