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人大”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我见/程勇刚(7)
总之,“决定”在一定程上具有进步性,但其自身内容显得粗糙,不够完善且操作性不强。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须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调整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规划中考虑,加快推进《司法鉴定法》的立法。保障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注释:1、(1)、(7)部分引自文/杜春、王公义 《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资源分布资料分析。
2、(2)、(3)、(9)部分引自文/王勇、王跃 《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中的部分观点引用作论据、并对部分问题提出笔者个人观点。
3、(4)、(5)、(6)部分引自中普法网、中国青年报、部分报道作论据、并加以探讨提出笔者个人观点。
4、(8)、(10)部分引自文/兰邵江 <<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作为论据和材料加以使用。
参考文献:1、霍宪丹 <<关于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中国司法鉴定 2001,37-8
2、 包建明 <<司法鉴定杂谈、司法鉴定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2,22-33
3、 卞建林 <<证据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2002,20
4、 张文显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21
5、 孙言文 <<物证技术学>> 中国人民大学 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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