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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命案招标及由此引发的思考/张海燕
解析命案招标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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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命案招标作为侦查实践中的一项大胆探索,受到赞扬的同时也经受着质疑,一方面它使侦查破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相对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有必要澄清在命案招标认识上存在的诸多误区,认清其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活动的实质区别,并对其加以客观地分析。
关键词 命案招标 侦查效率 破案

2004年,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推出了“命案招标”,引起广泛争议。从侦查实践看,“命案招标”并非焦作首创。社会对此举褒贬不一,其中不乏观点偏激者。招投标本属于经济活动范畴,将其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是该项创新必然伴随争议的症结所在,因为在多数公众的思想中,公权力为民主持公道,是不该与利益有瓜葛的,至少在情感上是不易接受的。“命案招标”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竞争激励机制,目的是落实破案责任制,提高侦查效率,其初衷是良性的。
“命案招标”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该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破案责任,权责明确,增强了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查破案效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深层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正视“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
焦作市公安局推出该举措的大背景是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开展的“命案必破攻坚战”,因此我们可以把“命案必破”理解为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笔者以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的时空内)有可能达到100%的命案侦破率,注意这里讲的是一种可能性,是有条件的,但如果说侦查机关一定能达到100%的破案率,这个命题则存在重大瑕疵,是经不起推敲的。
侦查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侦查过程是一种回溯性思维过程,是由果推因的推理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在这个倒叙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变量,即或然性因素。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活力对抗,是一个动态系统,虽然侦查机关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盾,但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却处于信息劣势,因为犯罪分子才掌握着最充分的犯罪信息。命案必破的提法虽然欠妥,但作为一种侦查理想,具有激励功能。在命案必破这个大前提下,提出命案招标,使得命案招标的主旨更加鲜明,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二、解读“命案招标”中存在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命案招标是在命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之下提出的,期冀由压力而生动力。笔者以为,该种动力是由外部因素激发的。诚然,动力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内力或外力产生的,抑或两者之和转化而来,是一种特殊的能量转换,但相比之下,动力源自然是由内力驱动的最佳,最具主动性,其次内外力之和(内力>外力),最次外力。命案招标则更倾向于第三者,而源于外力的动力,难于持久,其能量源终会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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