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赵立明(2)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这种侵害程度存在着故意,但规模影响不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有的企业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
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也就是未经授权却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譬如,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广告称“零距离看奥运”,而事实上,其楼盘跟奥运村风马牛不相及;某卷烟厂的广告称“奥运时刻,我心飞翔”,这与无烟奥运的宗旨根本就是背道而驰的;某食品公司打出“吃在xx,共迎奥运”的广告,印制在其火腿肠的外包装上―――等等。甚至还有许多名目繁多、面向青少年的,与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无关的教材或辅导材料,也有适用“奥林匹克”字样或者“五环”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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