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赵立明(3)
这些都是十分明显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权力人的特殊重要价值而言,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是本条例中权力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未经授权者无偿使用这些标志的行为不受追究和制裁,那么对于缴纳使用费用合法使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不公正待遇,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也将因此最终失去商业支持,权利人也将失信于商业合作者和整个社会。
因此,我国奥委会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其名称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四、以立法措施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申办城市的要求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主办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举办城市名称+年份”(如“北京2008”)和其他足以令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有关的标志,也提出了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要求。另外,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永久保护。
2、我国履行对国际奥委会承诺采取的立法举措
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报告》中,就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有关法规。”
为了实现申奥时的承诺,也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权益,从200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地域上的广泛性,所以需要国务院颁布全国性的保护法规。
2002年4月1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办好奥运会的决心,充分说明中国政府是非常负责任的政府,进一步树立了中国政府守信用的国际形象。
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给予了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说是比较高的,执法的手段和力度也比较大,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保障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本条例,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也是办好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非常重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