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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上的损害赔偿主体问题分析/曹文娟(7)
对此,可以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转让外空物体比如遥感卫星的转让者继续对其所转让的卫星拥有一定的控制和管辖权,则受让者的合同权益则是很难保障的。依照协议双方的约定,经通知或其他发射国的同意,是可以对其登记国和原始发射国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受让继承的。应当由受让者对该空间物体承受全部的控制和管辖权,进而作为发射国之一承担在受让后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严格责任,在外层空间因为受让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受让前和受让后非由受让者的过错不承担责任。对《登记公约》规定登记国必须为原始发射国的僵硬理解而扭曲与受让者对所受让的外空物体的权益分配是有欠公平的。
四、结语
发射国、登记国等概念在外层空间法上是很重要的,它们是在各国外层空间法的条约上明确规定的,构成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要素。但是随着外层空间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外层空间商业活动中技术和经济问题的产生,因而有必要对这些外层空间法上的概念进行明晰和界定,在涉及到特殊法律和技术问题时,需要对相关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区分,否则会危及到外层空间法的一些原则,动摇外层空间法的一些基础的价值取向。这也是目前作为对外层空间法学习所必须首先加以分析和研究的。

【参考资料】
1、《外层空间法》,贺其治,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
2、《国际法》,梁淑英,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外空条约》,1967年1月27日生效
4、《责任公约》,1972年3月29日生效
5、《登记公约》,1975年1月14日生效
6、American Space Law——International & Domestic, Nathan C. Goldman.
7、The Notion Of Launching State In the Light Of Current Evolution Of Space Activities, Armel ERREST.
8、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会议第40届64次会议资料
9、《国家在保护外层空间领域的国家责任》,朱文玉,《学术交流》,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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