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3)
四、当代中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定位特征
关于检察权的概念各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在当代世界检察权发展趋同性增强的潮流中,仍然有较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检察权是指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当代日本学者。【15】狭义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16】还有的国家学者认为检察权就是侦查权和公诉权的集中反映,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检察官本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17】还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立足我国当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构架,综合当代世界各国检察权发展趋势来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
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国家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有权。它以国家名义公诉一切犯罪,以查处特定主体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使命,并与国家审判权相对应、与带有司法程序性的权能相匹配,以制约、制衡为主要功效的独立权种。
检察权的法理定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法定性。检察权是国家专政的产物,当今世界各国更偏重于检察权的对内部权力的制衡、制约。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别权项经特别程序授予、明确。如,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权能,中国审判“四人帮”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成立的特别检察厅等。
二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专有性。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虽然检察权在运行程序上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个角度说,检察权与审判权一样具有独立性和专有性。
三是检察权行使的程序性。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要严格依照国家程序法规定,检察行为也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采取的司法程序性行为,与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的实体裁判性相比明显不同。
四是检察权具有程序裁量性。检察行为的结果总是表现为引起或终止一种司法程序。裁量是审查的必然结果,只是这种裁量不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裁量,而是一种司法程序上(或司法程序的必然扩延)的裁量。如,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起诉案件,必然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必然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必然要求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这种决定一经做出,就必然引起(或启动)一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的法理思考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