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4)
所谓法理定位就是指依据法学理论架构起来的检察权理想定位(应然定位),应然性也就是法理性,或称之为理性,即:检察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理依据,以及制约和影响检察权发展、变革的法理因素和因素之间内在的有机联系。
从法理学、国家学说角度研究检察权的产生、发展和运行轨迹,不难看出检察权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能,从产生那天起,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法律干预。尤其是近代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通过法律的国家干预或称为制衡,越来越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公开、公正、公平”成为现代司法制度追求的最高境界。人们不断地要求对现有独立的司法制度进行民主性、法治性制约,要求通过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制衡和干预,以期达到追求司法公正的目的,这也是当代世界各国不断强化国家检察权,进行检察制度变革的目的所在。要研究检察权的定位,必须进行理性思考,研究检察权定位的法理依据,论证检察权定位的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选择变革、完善现行检察制度的途径。本章就是力图探究检察权法理定位的理性所在,阐述检察权定位的应然性。
一、 司法领域的国家干预是检察权产生的原动力
国家对社会领域,尤其是对司法领域的干预是检察权赖以产生的前提。无论那个法系、那个国家,还是哪一种类型的检察制度,无不体现这一理念。检察权并不是与其他国家权力同时产生的,而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国家统治权相对巩固、完善后,特别是司法权的权威性日趋显著,检察权才逐步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能。国家统治阶级以法的形式分配统治管理的各项权能后,为了尽量减少执政党内部的消耗,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官僚腐败,需要运用法律,授权产生另一种可以与其抗衡、制约的权力,维护权力之间的平衡,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正如列宁指出的:“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甚至应该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在近代国家法制系统中,检察权所担当的检控犯罪、制衡警察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功能是行政权和审判权所不能替代的。纵观国家权力发展运行的过程,可以看出检察权经历了这样一个轨迹:国王的代言人(御史)、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法治时代民主和法律的维护者。在英国相当长的历史年代里,没有设置检察机构,但是设立了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法律顾问,公元1416年,国王的律师改称为总检察长,其职权仅限于对涉及政府做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直到1879年国会制定通过《犯罪检举法》设立公诉管理处才扩展为对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8】检察制度经历了由王权的产物,发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下制约“王权”、保障民主法制的法律武器。因此说,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出现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检察权职能的配置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国家管理权,特别是司法权的制衡、制约、监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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