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5)
二、社会公益性是检察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社会公益性是检察权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容。检察权以制衡、制约的角色出现,其权力的行使直接表现为代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对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的干预。在法兰西王国,国王的代理官追诉体制的形成为近代法国检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借鉴的模式。“PROCUREUR DE ROI”(国王代理官)与检察官“PROCUREUR”词义上都有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意思。近代检察制度形成后,检察权在民主法制的制约下,由过去代表王权利益进化到代表国家、维护法律所确认的公共利益阶段,反映了人类法制选择民主、文明进步的过程。在现代国家理论中,检察制度的完善和检察权的加强,绝不是单纯为了国家统治阶级的专政,而是保障国家权力在广大民众参与下,在国家认可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有效运行,不仅要检控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而且要维护社会公益和法制秩序。大陆法系的国家正是依据这一理念,改革、完善检察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干预。
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处分为主要原则,排斥国家检察权的干预,客观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经济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占有统治地位,特别是由于美国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理论的影响,传统的民法原则发生变化,“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精神已被“国家本位主义”所替代。个人处分权相对缩小,国家运用法律干预的增多。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尤其体现在对那些涉及“集体性利益”和“扩散性利益”民事案件的干预。在美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空气污染条例、防止水流污染条例、控制噪音等法律文件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诉讼,或支持诉讼。【19】大陆法系各国更是如此,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行政行为,检察官都要介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需要国家提供特别保护的公民利益。在英国刚刚修订的《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里,将公共利益检验作为一般性原则,明确规定提起公诉审查检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证据检验,第二是公共利益检验。只有通过这两个审查和检验,皇家检察官才能开始或继续提起诉讼。【20】
三、法定程序性是检察权的外在要求
检察权行使的规定性和程序性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国家干预和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为原则的检察权介入不是无条件的,否则,就会走向专制的极端,有悖检察权的使命,丧失其民主、法治的生命力。与国家行政权、司法审判权相比较,权力机关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授予检察机关检察权,同时规定了检察权的法定性、专有性和干预制衡司法权的权威性,这既是对检察权的加强,也是一种制约。具体表现在检察权行使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无论是审查权、司法程序裁量权、侦查权,还是公诉权、检察弹劾(建议)权都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那就是“法定程序性”,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诉讼法规定,在司法程序的范围内(当然包括必然的延伸,如,司法程序外的检察建议权、检察弹劾权)行使职权,检察官无权对实体问题,做出终结性实体裁判。这一权力只有审判机关行使,充分体现了现代检察权与审判权相生相伴的制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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