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6)
程序的本身体现诉讼价值。【21】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公诉的过程中应当具有程序正义理念所要求的品质,公诉程序运作的过程就是诉讼参与者实现法律赋予权利的过程,也是体现程序法公正和正义的过程。程序的运行是国家强制力对司法权的制衡过程,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英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尊重和敬仰,程序正义体现了对公民作为诉讼活动参与者的尊重,直接体现了其诉讼权利的实现状况,体现了一个法治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四、效益、价值理论(也称之为诉讼经济)是制约检察权存在、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代国家学说和法学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各种理论的界限越来越淡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融合性。国家的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早已不是国家产生时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国家价值观、全球经济价值观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司法领域中来。检察权作为国家学说和诉讼法学中重要的内容,其价值要求必然体现现代民主、法治价值,反映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赖以存在的国家经济价值观,体现诉讼程序的成本投入效益。
检察权的行使不仅仅简单地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制衡、制约司法权的职能,还要通过检察活动体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等价值,最大限度地避免价值冲突,维护诸价值之间的衡平。有的学者称之为“衡平原则”,【22】坚持衡平原则,就要求在价值冲突时要坚持程序优先原则。现代法治国家崇尚的正义首先表现为程序正义。没有程序保证,法就无所谓“尊严”,法治就必被践踏。实体正义就不复存在。
与此同时,强调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科学关系。诉讼效益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原则,无意义的追诉,只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弱化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司法保障。
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查德.波斯纳对刑事诉讼中的效率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资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司法官员的错误所造成的资源耗费:另一种是诉讼行为活动的直接耗费,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耗费的人力、物力,还包括时间。【23】这一理论对于我们科学地评断程序自身的定性与定量之间的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在适用法律程序中片面强调一方,都将导致“程序公正”的逊色,导致诉讼程序价值的贬低。只有跳出个案角度的微观思维圈子,兼顾定性与定量的衡平,才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目的。不难看出,程序效率(诉讼经济)的价值性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正义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和法制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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