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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7)
检察机关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必然在其职业行为中体现这一效率观念,体现效益价值或诉讼经济价值观,这一理念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传统的诉讼价值观,一般体现为实体价值高于程序价值,甚至为了实现实体价值,可以忽视程序价值。其实,这是一个思维误区,片面强调实体价值,其实就无价值可言,因为,实体公正是一种微观公正,仅仅是对个案而言的,其实质上,不仅损害了个案当事人的另一方,而且破坏了司法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否认实体价值优于程序价值,诉辨交易制度就是典型例证,即允许牺牲一定程度上的实体公正,换取诉讼效益的实现。强调通过程序的运作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强调尽量以最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诉讼效益。有些学者提出要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24】这种提法客观地反映了社会经济价值对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渗透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多,但是,国家司法力量的投入没有明显的增多,检察官负责侦控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压了大量的案件,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司法机关经费和诉讼投入不堪重负。从而,造成了司法机关为走程序而劳作,尽管一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情况良好,也要按部就班经过每一个诉讼环节,形式上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兑现了司法公平原则,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实不然,恰恰因为这种原因,使得刑事案件大量积压,久拖不决,诉讼参与者苦不堪言,损害了他们起码的合法权益。实际上造成了司法资源投入上的极大浪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最近谈到司法改革时也曾强调,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浪费很大,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公诉、上诉、申诉、再审,实体也审,程序也审,反反复复,司法机关不仅耗尽诉讼资源,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美国的诉辨交易搞了二百多年,95%的刑事案件不上法庭审理,进行诉辨交易,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应当吸收这个制度的合理成分。在今年“千年之交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会议在总结了近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成果时,一致认为“公平与效率”、“独立与制约”是当代各国司法改革的主旋律。
明确了检察制度和国家检察权赖以生存和发展、变革和完善的基础性理论,就不难对当代中国的检察权进行法理定位,正确的法理定位必然正确引导司法改革方向,走出当今理论界为“检察权归属行政权、司法权,还是完全的法律监督权”的争议误区。按照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权力配置亟待改革现有检察制度,完善和强化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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