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8)
对检察权定位进行理性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并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必然反映国家权力的时代要求,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检察权不是国家管理权的简单细化和分解,而是为了强化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产生的制衡权,其主要职能是现代文明国家用以制约、制衡司法权、打击、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腐败现象的手段。检察权虽然因所在国家的权力体系、类型的不同,使检察权权力属性有所不同,但是检察权都必然反映和体现出共同的时代特征和职能特征,在发展和变革上呈现出趋同性。
第三章 当代检察权的职能配置
检察权配置是指在现有的国家检察制度中,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的职能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检察权的配置与运行方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检察权的配置是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合理的配置,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当代中国检察权的法定配置模式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可见,检察机关是唯一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工作模式)是“双重领导、检察长负责制”。即,检察机关受产生它的权利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受其监督。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权的配置模式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与国家审判权平行、相互制约、制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和参与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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