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19)

二、当代中国检察权的配置及评断
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配置分析,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配置基本上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建设需要,也基本上反应了当代世界各国,尤其是现代发达国家,以民主、文明和法治为标志的现代国家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发展的要求。
刑事公诉权是检察权重要的内容。从检察机关的恢复开始,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实践检验,对保护国家利益、集体、个人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司法监督权是我国当代检察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有效地保证了案件审判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工作和非诉案件的检察监督是我国当代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从一定历史阶段来看,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律在幅员广大的多民族国家的适用。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对非诉案件及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违法形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对纠正违法和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通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和检察理论研究、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成功经验,反思当代检察权的配置,也存在着一些很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方面,对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上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一方面,将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绝对地等同起来,造成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制度改革上立法障碍。另一方面,也淡化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客观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行使上出现盲区,在权能的配置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弱化了权力机关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诸领域的法律监督。
二是法律、法规对现有检察权的配置阐述零散、不规范,即使有规定,也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诉讼法中原则地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还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
三是现行法对“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缺乏起码的法律保障。检察权的某些权项的法律效力不明显,硬性规定不够。如,检察建议必然引起的调查、整改等法律行为后果的强制性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四是现行法没有营造出良性法治环境,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其他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约,使“独立行使检察权”步履艰难。如,检察长和检察官的产生、任命,经费、劳资等受制于地方人大、党委和政府,很多地方在具体案件上检察权的行使都受约于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接受党委对案件的具体指示。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