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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20)
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检察权配置上的种种非理性化成分,影响和制约了科学的检察理论和检察制度的形成。

第四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的运行模式及评断

一、 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的模式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配置的检察权在运行中体现的主要权能是:限定侦查权、审查权(监督权)、公诉权(含审查和程序裁量权)、检察弹劾权(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权)。
对于前三种权能理论界和司法领域比较认同,法律也有较明确的规定。检察弹劾权的提法还有待进一步论证和明确,但从检察权的特征来分析,检察弹劾更能体现这种权力的国家强制性,更能区别于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管理领域中的纠错和建议方式。在检察实际工作中,这项检察权的行使也恰恰表现出缺乏刚性的一面。弹劾制度在国外国家政治生活中作为重要的法治手段运用较为广泛,对国家内部管理权能的制衡作用很大,在我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弹劾制度。但是,弹劾的特定法律地位表明了这一行为必然引起国家相关权能介入,启动调查程序,直至司法程序,符合国家检察权的行使特征,司法弹劾行为清楚地表明了现在检察机关运用“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种权力不仅适用于行使诉讼检察权,表现为对特殊资格主体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和立案,同时也适用于非诉讼检察权,不仅可以针对某一个具体人,也可以对某一具体事件引起调查听证程序。
从实际运行程序上分析,又可以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即: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监督总称为诉讼检察监督;相对而言,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公安司法性执法活动(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对特定主体群(侵权、渎职、贪污腐败问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职能行为称为非诉讼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内设职能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是指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分配。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主要有:侦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渎职侵权案件、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部门;法律研究、检察技术等业务部门。

二、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模式评断
分析现行检察制度中检察权的运行,不难看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置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内容,形成了一个分工比较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但是,在运行上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主体问题。按照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垂直领导的工作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检察官受检察长的指派,统一协作,行使具体的检察行为,然而在检察官和检察长之间又添加了极具行政色彩的行政长官管理,使检察权的行使游离于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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