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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21)
二是非诉讼检察权在现行权力配置模式下相互交叉,多个职能部门都有权行使,造成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如,检察建议权的行使。由于立法上对非诉讼检察权处分形式的法律保障不够,严重影响了非诉讼检察权的权威性。在有些地区“检察建议”变成了弹性建议,可以回复,也可以不回复检察机关,甚至被工作对象打入“冷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三是在检察权配置上强调业务归口管理,使一些检察权分散运行,如,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直至初查立案,进入侦查阶段,在这个法定程序中却需要经过繁多的行政性审查、批转和承办,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权的行使,也人为地增大了诉讼成本投入。
四是现有检察权配置上的原因,使一些检察权行使不到位。如,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权的行使,涉及到民事赔偿内容,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如何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很少运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如何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行使,还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行使?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是行使检察权的职能部门划分不科学、不周严,致使检察权行使不到位,就犹如锅盖和锅体不对应、不相称一样,盖不严,小了一大圈儿。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大部分刑罚执行监督(少数象死刑执行监督由公诉部门履行),对单处附加刑和缓刑等无法履行检察职责,出师无名,如果统称为刑罚执行监督,又无法涵盖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非刑事处罚、强制性收容教育、戒毒场所、治安处罚场所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六是职能交叉重叠。专项权能的集中与分散表现出极端性。侵权渎职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集中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和反贪部门,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在监所检察等部门。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权运行的法律效果。在历次司法改革中,司法部门总是围绕着各自的权力的得失、既得利益的大小来进行,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改革的流产。

第五章 司法改革中检察权的应然定位和权能配置运行模式的理性思考

一、当代检察权权能配置、运行的改革、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金融、市场趋向一体化,也推动着思想、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在自我调整的同时,都越来越注重加强相互之间的借鉴,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呈现出趋同性。
从检察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已经历经三百多年的演变,特别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之间相互借鉴和吸收的步伐日益加快。综合当代先进文明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运行,都表现出共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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