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23)
行使法律监督权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修订中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制定专门的条例,加强权力机关执行这项职能的操作性。检察权的法理定位依据是深层次的社会学说、国家学说和法理学的综合理论,绝不能单纯依据某一个国家、某一个领袖的一段论述和阶段性实践。【26】
仅仅在学理上研究检察权的应然定位还不够,还应当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和变革实然形态的检察权,最大限度地缩小应然与实然形态的差距。所以,必须运用立法手段对检察权进行法律定位。要在修订宪法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制订检察法或相关工作条例,明确当代中国检察权的权力、权能、权项和主体和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效力。
三、关于检察权权能配置的思考
一方面:应当改变现有检察长和检察官任命、任职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的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交由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同时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可以根据人民代表的提案,行使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弹劾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
另一方面:应当依法确定检察机关的检察一体化原则,实行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负责的工作制度。在具体行使检察官职权时,检察官作为一个职业主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宪法规定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原则;进一步用法律形式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干预国家事务的形式,以实现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四、关于检察权配置运行机制的思考
首先,应当调整和强化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配置。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精简现有检察官队伍,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取消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之间的行政管理层次,实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直接领导、指挥下的检察官工作制。取消书记员等文秘、协勤人员的检察官待遇,对这类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其次,改革现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撤消其他按照业务管理区域划分业务职能的部门,代之于以专项检察权职能划分部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公诉厅,专司公诉职能(包括一切刑事诉讼,也包括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民事、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不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取消反贪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设立国家调查厅,专司检察机关对法定特殊主体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撤消侦查监督和监所检察部门,以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诉讼检察厅,分别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使司法程序监督,行使对审判权的制衡权;设立非诉讼检察厅,负责对特殊主体犯罪预防工作,对非诉讼程序的检察调查和启动检察弹劾建议程序等职能。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应权限设立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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