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24)
第三,合理配置检察权的前提下,优化运行机制。在各职能部门中,取消行政官阶,剥离行政、政务管理人员,比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相应设立若干名检察官,并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可以配置“检察官助理”(已经取得初任检察官资格的人员),配设若干协勤人员、办事人员。检察官受检察长指派,行使具体的、完整的检察权(如,审查、必要的调查和相应的程序裁量,或者非诉讼调查、启动检察弹劾程序等处分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直接受检察长和本级检察委员会监督。检察官执行职务非经检察长同意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得终止其职务和检察行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任命检察官的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通过本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行使监督和弹劾权。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建立并完善当代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和运行机制,制衡和监督国家司法权,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降低司法成本,实现诉讼的社会正义价值,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代检察制度的民主、法治效能。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洪浩著:《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2】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第21页。
【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4】张培田:检察制度本源刍议, 刘立宪主编《检察论丛》第二卷,第416页。
【5】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第20页。
【6】张晋藩编:《中国法制史》讲义。
【7】廖与人编:《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1年版,第320页。
【8】洪浩著:《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9】洪浩著:《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10】刘立宪 张志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检察论丛》第二卷,第123页。
【11】谭世贵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 页。
【12】《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6页。
【13】郝银忠: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4】谭世贵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15】日本法务省刑事局编,杨磊等译:《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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