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6)
目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的法理思考
第三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的职能配置及评断
第四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模式及评断
第五章 检察权的应然定位及权能培植、运行模式的理性思考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的职能也日趋显著。
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一个国家所赋予检察权的内容不同,法理定位也不同。英、美国家把检察权划归到行政权中,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院或司法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划归到司法序列,其职权的相对性比较突出。如,法国检察官局限在纯粹的司法领域,职权仅仅限于控诉和刑罚的执行。美国把检察职能配置于联邦法律的执行机构中,即司法部长、副部长分别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管辖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刑罚机构、联邦调查机构。其职权是行政权能。
司法、检察制度的不同,检察权的含义也不同,但是,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最基本的职能有三项,即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这三项基本权能在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有相应表述,如: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有公诉权;第十四条规定有不起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权的历史渊源
检察职能与制度的产生犹如其他国家职能一样,是国家统治的需要,但是,检察制度的产生相对其他制度发展产生较晚,其产生孕育发展过程是国家法治、民主与文明建设、完善的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演进过程看,国家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对各类犯罪进行惩戒,运用国家权力和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中国古代的诉讼也分为官纠和民举两类,最早见于《尚书》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团体诉讼秦朝时期就有“五从相告”,官吏纠举在云梦书简中有大量的记载。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对重大犯罪都由官吏纠举。【2】可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多数人利益的犯罪开始由官吏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干预。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严惩重罪十条以后,严重犯罪也开始由国家干预诉讼。古罗马司法审判中,将诉讼按公犯和私犯划分,公犯案件交由官吏起诉。无论中外,诉讼的类型发展演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民主法制迈进。
中国古代实行司法行政的合一,在这种官吏掌管纠举侦诉、审判合一的诉讼制度下,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的冤假错案经常发生,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宪政,在追求民主、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思想指导下,推行了司法民主化改革,确立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检察制度的最终确立创造了条件,使检察权作为独立的权能成为一种必然。十三世纪法兰西王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从腓力四世开始,为适应刑罚观念的进化和王权的振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由国王的代理官行使追诉权的惯例,为法国建立近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提供了借鉴的模式【3】。1808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具体规定了设立检察官,并赋予检察官特定职权。规定了检察官处于独占公诉权的地位,享有侦查、指控犯罪职权,享有监督并指挥警察,监督裁判执行的职权。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设置于司法系统,代表国家保护公共利益,在赋予检察官追诉刑事犯罪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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