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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7)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过程较长,由于英属殖民地较广,流传影响也较大。英国检察官隶属于行政系统,总检察长多为内阁成员,其职能非常广泛,兼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多沿用这种体制。美国的检察制度在发展早期沿用英国的检察制度,后来,在联邦法制的完善过程中,形成了有着自己变化特征的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对一切犯罪的检控的权力。检察官代表国家从事司法活动,主持正义,改良实体法和程序法,促进法制的健全和完善。【4】
中国古代是否有检察制度,检察权的历史渊源争议很大。我国很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5】即御史制度。御史之名,在西周官职中就已经出现,御史的职权集中体现在“纠察百僚”与“辨明冤枉”这两项上面,也就是说,御史拥有检查行政事务,弹劾官吏,纠正冤狱,干预审判等功效。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看,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那么,中国古代行使这项职权的部门是御史台和给事中,由于这两个组织的共同性,使给事中归入御史台,到清朝合并为一。御史之名从西周官职中就有,《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曰:“执法在旁,御史在后,”至秦朝,御史大夫还领导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监御史的职责是监理诸郡,察地方违法之事。汉朝据《汉书朱博传》记载,御史大夫:“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到明清,监察机关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形成了直属中央领导,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职能移交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从御史台到督察院,官吏的基本职权:一是一般性的监督权(进谏、纠察、监理权,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弹劾权);二是追诉犯罪权;三是监督审判权。唐朝开始形成三司推事,即为明清时“三法司”的前身。【6】可以这样讲,这种审查违反国家法律的官吏、监督百官和百姓遵守法律,纠举一切官吏和部分百姓犯罪的御史制度就是一种比较完整的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为基本职能的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检察制度的最早萌芽。
近代的中国检察制度、检察权出现,是从光绪32年开始的。清光绪年间(1907年)颁行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试办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厅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1909年颁行法
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立总检察与之相对应。其下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现在台湾地区仍沿用此制。1981年实行审检分隶。【7】
当代中国的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应当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经历了形成、波折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8】
第一个阶段: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中国奠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基础,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当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同年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这也是持检察权为行政权观点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这还不是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真正诞生,随着新中国政治权力机构的重新构建,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才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此同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检察员的任命程序。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检察机关第一次单列出来,成为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相互鼎立的机关,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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