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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8)
第二阶段:从1957年开始,由于中央领导人的错误导向,肃清反革命运动以后,党内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政法部门将无事可做,提出了“以一长代三长”的观点,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导致了共和国对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根本破坏,1975年宪法修正,将检察机关的职权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丧失在宪法中得到认可。
第三阶段:从1976年开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随后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6年、1997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相应修改,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在国家民主法制生活中的地位。牢固地奠定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一府两院”的国家管理形式,构建了当代中国国家基本制度。
二、当代检察权的比较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比较肯定,但是又不够系统,比较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五项检察权,即: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 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在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分工的同时,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从这一规定看,诉讼法除明确了批准逮捕权、侦查权和公诉权以外,还含混地规定了一个“检察权”,象一个“口袋”,以便于把其未尽的权项装进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分别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按照有些学者的提法,除了按照检察权时代特点和两大法系特点划分检察权外,还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的社会制度作为检察权划分的标准。这种划分自然有这样划分的意义和研究的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权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民主和进步的标志,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共性,即发展方向上、公共职能上呈现出趋同性和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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