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定位/李云峰(6)
总之,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应使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和加强;应该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增加行政机关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具体权限配置,应该遵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单行法律的规定,保持法制的统一。诚如是,建立在中国客观现实基础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得到完善和发展,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注:
1(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朱键、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2张春生、阿喜:《准确把握“法治”的含义》,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第5页。
3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3页。
4《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8页。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6《行政审判十年》,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4月13日,第3版。
7邢同舟:《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载《法制日报》1997年7月11日,第2版。
8杨磊:《“米兰达裁决”有人喜有人忧》,载《法制日报》2000年6月29日,第4版。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2000年1月11日在全省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改革总揽全局》。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在全省法院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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