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物证技术小史/冯彩平(5)
除了鉴定技术外,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对于死因不明的,原则上要进行尸体检验,违反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其次,检验和鉴定必须有专门人员来负责。从《云梦秦简》的记载来看,县里的“令吏”一职,就是专门负责检验和鉴定的国家公职人员⑽。此外,在鉴定文书的体例和格式方面,也有统一的标准式样,表明对司法鉴定已逐步趋于规范化。
汉朝在物证方面仍以口供为主,并在景帝时定有《箠令》。但终汉之世,司法实践中多奉行的是“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深(从重论罪)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⑾。故治狱之吏,多以苛刻著称。对囚犯可罚立考讯,这大概是陈梁时“测立法”的初制。特别是武帝时,倡“论心定罪”,开春秋决狱之先河,司法黑暗。“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⑿。《史书·酷吏列传》所记十人,九人出自武帝之时。从昭帝至平帝六年间,每年处死刑者平均千分之一。史载:
“郡国被刑者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⒀
及至东汉滥用刑讯更为普遍:
“不堪痛楚,死者大半……掠考五毒,肌肉消烂”“体生蛆”⒁
其它如烧斧挟腋,大指刺指,以土窒口等苦不堪言的非法刑讯,多有记载。
在司法检验方面,东汉时期,我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汉书·薛宣传》中,已经载“疻”
“痏”(殴伤为疻,殴人为痏)等名词,“遇人不以义而见者,与人之罪钧”。东汉著作家应邵在《汉书集解》注:“以手杖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为“疻痏”.⒂
三国两晋南北朝物证检验的种类较前代增多。这一时期又以三国的物证最为发达。据《三国志·魏书》记载:“三国时期,魏的国渊出任魏郡的太守期间,有人投递匿名信诽谤朝庭,太祖曹操十分恼火,一定要查处是谁干的。匿名信有好几处引用后汉张衡的作品《二京赋》之内容,国渊请求把匿名信的原件留下,不对外露其内容,向郡属功曹(官吏)发出指示,说:“魏郡是个大郡,而且又是京城。但学识渊博的人却很少,我命令选派聪明颖悟的年轻人,派他们求师就学”。功曹选出三个年轻人,就选派之前,国渊对他们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是一部具有广博知识的书,世人却把它忽略了。能教此书的老师很少,可寻找能读此书的人向他求教。十天后找到了一位能读次书的人,便向他学习,因而请他代写了书信,经与诽谤信中的笔迹比较进行比对,如出自一人之手。于是将其逮捕审问,立即招认。这也是较早的文书物证检验.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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