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物证技术小史/冯彩平(8)
宋朝检验制度在法律上的建立,是检验制度发展的接;而法律上对检验制度的规定,又反过来促进了检验制度本身的发展。正是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之下,产生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检验制度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一书为南宋理宗时湖南提刑宋慈所著,共分为五卷,内容包括条令、检复总说、疑难杂说及自缢、溺死、服毒等53目。其中对于尸体现象及死伤状况作了分析,并据以推断死伤原因。此外对在检验总应当遵循的手续、方法等也都作了详细的阐述。
《洗冤集录》是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同时也是世界第一部系统的司法检验书。
除了法医检验制度以外,两宋时期在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宋人郑克编写的《折狱龟鉴》一书中,就记载了两起较为典型的案例:
程琳担任开封府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现场有裁缝使用的熨斗,负责调查的宦官便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仔细的勘察,发现后宫烧饭的灶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就变得非常干燥而引起火灾。(22)
在此案中,程琳正是通过对起火原因的认真鉴定,才避免了一起错案。
钱冶为潮洲海阳县令时,洲中有大姓家中起火,经过调查,发现火源来自邻居家,便将其逮捕审讯。某家喊冤不服。太守便将此案交钱冶审理。钱冶发现作为引火之物的一只木头床可能是大姓的仇家之物,便带人去仇家,将床脚进行比对。在事实面前,仇家供认了纵火并栽赃以逃避罪责的犯罪事实。(23)
此外,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方面的纠纷也不段增多,因此,对契约等各种书证的鉴定,便成为正确处理纠纷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章频担任彭州九龙县知县时,眉州大姓孙延世伪造地契,霸占他人田地。这场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转运使便将此案交张频处理。张频对地契进行了仔细鉴定,发现地契上的墨迹是浮在印迹上的,是先盗用了印,然后再写字的,从而认定地契是伪造的。(24)
江某任陵州仁寿县知县时,有洪某伪造地契,侵吞邻居田产,他用茶汁染了纸,看上去好象是年代十分久远的样子。江某对洪某说:如果是年代久远的纸张,里面应该是白色的,如今地契表里一色,显然是伪造的。洪某被迫供认了伪造的事实。(25)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的、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的欧洲在处在宗教统治的黑暗时代,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像我国那样系统严密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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