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10)
业务的副院长是当然的委员以外,其余委员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讨论方
式由现在的会议室听汇报改为临案听审及时议决。应当明确,审委会委员不是一
种待遇,非业务型的院级领导不应参加审委会,不应是其当然委员。第三,明确
审委会的讨论范围。审委会讨论范围主要是总结经验,决定院长的回避,决定案
件是否再审、讨论其他审判工作等,应尽可能不讨论个案或减少讨论个案,讨论
个案界定在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四,明确运作方式,从程序上保证审委会
的司法职能。一是在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进行职能方面的分工,案件事实一
律由合议庭通过法庭审判加以认定,审判委员会不再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讨论和
作出决定,而仅仅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在案件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后,所有将要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委员都必须参与法庭审判活动,这种参与可
以采取旁听的方式,也可以在法庭上设立审判委员会专席,所有委员必须参与法
庭审判的全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问题,以贯彻诉
讼公开、直接言词原则。
(三)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相关模式为后盾。审判委员
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制度本身固有的,在技术层面上无法克服的,这为修
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法院各自为战的改革模式,不利于树
立司法的权威,亟需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意见和模式,以改变这种
无序状态。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叶文炳,联系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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