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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6)

法官就认为,由于审判委员会这一组织及其讨论案件制度的存在,法院可以充分

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单个法官或合议庭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

,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尤其是考虑到审判委员会委员尽管为法院内部的行政

领导,但他们一般年龄较大,社会阅历较深,审判经验也较为丰富。而由于司法

体制的原因,我国法院一般审判人员的年龄偏小,社会阅历不深,经验也不丰富

。因此审判委员会这一道关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

,考虑到我国法院目前存在着日益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的司法腐败问题,由审判委

员会这一集体组织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把关”,对于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任意裁断也是有利的。一些学者甚至还从理论上论证说:审判委员会在中国目

前的情况下有助于维护法院在实施法律方面的统一性,有助于保证审判人员的廉

洁性,也可以成为法院系统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辩解的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在法院组织制度中,相

对于单个的法官而言,由多个法官组成的组织更容易抵御外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

不正当压力和干涉,也更容易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案

件的审判要采取合议制度的原因。毕竟由三名或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要比独任

审判员更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审判。而在大多数场合下,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

业务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要负有更大的责任,作出的决定

会更加慎重。因此,从发挥集体智慧和增强法院抵御外界干预的角度来说,审判

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确实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任何问题恰恰都有其正反

两个方面。审判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其集体智慧和力量可以得到发挥,但集体有时

未必比个体更加高明。在其他一些场合下,审判委员会不仅不能成为有效抵御外

界对法院审判不当干预的集体,反而可能成为外界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畅通无阻

的途径。尤其是在我国实行的政治制度之下,当拥有更高政治权威的机构对法院

的正常审判提出与法律不符的要求,甚至因为法律以外的原因直接向法院施加压

力时,法院院长往往会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使法外干预的结果“合法化”和“正

当化”。这里有法院的苦衷,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是审判委员会可

以有效抵御外界干预的说法却被证明是不能完全成立了。事实上,在法院审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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