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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7)

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审判委员会既可以成为维护法院自治性的积极力量

,也能够成为强化法院附庸地位的集体。因为法院要生存,要发展,而在其生存

和发展过于受制于人时,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就不得不让位于功利性的考虑。这里

起关键作用的不是什么集体比个人高明多少的问题,而是法院与干预者在政治结

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法院维持其生存的方式,如人事、财政预算和基本设

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等,因此,漳平法院认为,审判委员会在目前中国司法制度

中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具有其发挥作用的背景因素和理由,或者干脆说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因为中国确实有中国的国情。
(2)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这

是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宪法和法律根据。1996年3月17日修正后的《刑事诉

讼法》通过时,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开始。该法第149条中规定“对于疑难、复

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从上述来看,审委会存在

是完全基于法律而存在,因此,在讨论审委会的存废,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讲是可

取的,而从实践的角度讲没有多大意义。
(3)审委会存在的理论依据。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评价也应至少从三个角度进行:
首先,从讨论范围来看。审判委员会多为人所诟病之处,主要集中在其具有讨论

研究个案的职能,具体表现为设置的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方面,

并且这些问题一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但应当看到,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

会的职责,除了讨论个案之外,其非常重要的职能,在于宏观指导,即“总结审

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从审判规律而言,笔者也不赞同审

判委员会讨论个案,但这只是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以其局部的不足而否定制

度本身,不是理性的表现。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

并不是制度本身或无法克服的问题,而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导致的技术问题

和人为性的问题,通过完善程序是可以得到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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