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8)
其次,从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从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结果来看,被
二审改判的数量是极少的,三年来讨论案件累计202件,上诉被二审改判仅10件
,占所讨论案件比例为4.9%.事实上,对一项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尤其是对一
项程序所产生的法律结论的评价,如果没有上述各方面的实证材料和数据,就不
可能做到公允、合理。因此我们认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效果的评价只
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上述数据材料来看,答案是明确的,从讨论效果来
看,有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从这一制度的组织构成,也就是构成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主体来看。对于
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分析来看,由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
任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缺少必要的专业分工,他们对具体案件的讨论未必比日趋
专业化的合议庭的法庭审判更能保证案件质量。同时,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也有
一个内部分工,分别主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的审判业务,从而使
“主管”院长对自己负责的审判业务较之其他业务更为精通和熟悉。这样在审判
委员会讨论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真正精通该案件所涉审判业务的法官恐怕只
有有关业务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说都是外行。那么
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难得的“内行”的该业务庭庭长和“主管院长”是否就能
保证案件的质量呢?这些充分显示出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上所具有的缺陷。
第四,从这一制度运作的过程,也就是该制度从启动到终结所经历的步骤和环节
来看。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运作过程来看,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在于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审判委员
会制度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等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维
持其正常运转的。由此造成了下列问题:一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参
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事实上遭到剥夺,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辩护
也失去应有的意义。这会导致出现律师界最为无奈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
象;二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不进行任何证据的调查,那些本应贯穿于
审判过程中的直接审理、言词辩论、法官不更换、庭审不间断等诉讼原则无法发
挥作用;三是由于合议庭进行的法庭审判形同虚设,为规范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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