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9)
建立的诉讼程序,如合议制、回避制、评议制等,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四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秘密进行,社会公众无法参加旁听,也就不能对讨论过
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审判委员会会议成为典型的“黑箱操作”程序。这不
仅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中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导致公开进行的
法庭审判徒有虚名。这与最高法院的倡导下,各级法院目前仍然以强化公开审判
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措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问题。
(3)实证支点
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效果考察,我们发现,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着良好的法
律和社会效果。效果是客观的,这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提供了具有说服力实证支
点。但需要追问的是,假定审判委员会并不存在,对于同类案件,如果通过提高
法官的素质和强化合议庭的责任,案件的处理是不是会取得同样的效果呢?回答
是肯定的,因为笔者也不赞同审委会讨论个案。但法官素质的提高毕竟不是一朝
一夕就能做到的事,因此,以上追问所包含的假定,还仅仅是假定。
三、改革的方向
(一)以完善为路径。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完善也即改革。事实上,任何
一项制度,总存在着两面性,既应看到消极的一面,更应看到积极的一面。改革
也总是从革除或限制其消极面入手,使之利中取大,弊中取小,而不是对制度本
身的否定。
(二)抓主要矛盾,克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从总体上分析,审委会改革虽
然应从调整组织结构、改变职权、转变某些职能,建立完备的程序几方面着手,
但最主要的还是审判委员会职能上的转变问题,因此,首先,抓好审委会职能转
变,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行政色彩。克服审判委员会制度缺陷的核心与克服法
院组织和审判活动中的行政化是相同的。目前,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常是在把控
辩双方或者其他当事人排除在外,单独地、秘密地得出结论,带有很强的行政化
会议特征。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行政会议的特征,破坏的恰恰就是法院在组织和
审判程序方面的司法性质。要克服这一点,必须对诸如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责
、业务庭庭长的权力范围、司法行政主管与法官个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事项加
以重新确定。 其次,抓好审委会人员的组成问题。在人员组成上,审委会作为
特殊的审判组织,人员的组成应由“权力型”向“专家型”转变,除院长,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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