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叶文炳(2)
政法规规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经营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驳回五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机动车辆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统一实行。现在问题是在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时,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
否可以认为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也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
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
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5月1日中
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增加而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作了调整,其中必须购
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不能因为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或根据地方性法规未疲止,
就简单认为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更不能简单认为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第
三者责任保险是非强制的。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2004年5月1日后的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笔者认为,法院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定
性下判是正确,也是符合社会公共政策要求。(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烦,
联系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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