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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与法的价值/孙菁蔓(5)
2、 和谐对自由的补充
自由价值强调对个体利益的最大实现,基本上赋予了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绝对自由。虽然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不全面的。现行法律缺少对自然利益保护,这也造成人类在行为时也缺少相关的限制。把和谐纳入法的价值可以比较好地处理人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对自然的尊重,也会对现有法律已规定的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通过把人们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转化成受其它利益要求限制尤其是自然利益限制的相对自由的途径,实现整个人类社会内部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
3、 和谐对正义的补充
正义(公平)价值主要是代内公平,即它调整的范围基本限定在当代人之间,而没有考虑到代际公平。代际公平强调的是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当代人不要把目光仅局限于眼前利益而使后代的发展受到阻碍。和谐对公平的体现比较全面,不仅规定了当代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实现,还强调了当代和后代之间公平的实现,主要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公平配置。
而且,正义和公平观念基础是个体之间相互独立、相互比较,只是在个体的权利义务之间形成一种形式的、表面的平等;而很难在深层和实质上达成共识。和谐强调一种内在的、深层的一致性。和谐不仅要求个体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更要求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和合作。
4、 和谐对效益的补充
效益价值主要解决的是对资源有效合理的利用。这里的资源可有两层含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法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定的比较全面和完善,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方面则处于缺失状态。和谐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欠缺。和谐提倡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要保护自然环境,以使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最长时间的利用。这比社会主体片面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自然资源的巨大损耗为代价要进步的多。和谐强调的效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效益,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终极效益观念。
(二)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
法的价值是从各法中抽象出来的,对法的实现有宏观指导意义,它在各法中都有体现,贯穿于各法。和谐在各法中也有体现。私法(如民法)调整的是交易个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微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指导个体行为,使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不损害对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公法(如行政法)调整的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宏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对公权力的合法行使来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的目的,同时,对私权利也赋予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但是,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有效配合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法(如经济法)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并促成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后者表现为国家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如税收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使个体和整体之间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法也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加强了保护力度(如环境法),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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