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与法的价值/孙菁蔓(6)
虽然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但是,并不是全面、清晰的,我们努力的目标是把和谐在各法中更加清楚的表现,同时加大实现和谐的规范性条文,以使和谐能够全面展现,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三)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追求之一,实现和谐社会主要在于法律的运用,具体而言,就是把和谐蕴涵在法律里,使其成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之所以把法律作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是由于法律具有其它社会管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相关内容已在第二专题进行了论述)。
法律适应实践需要,把和谐纳入价值体系,及时更新变革法律,实现良法之治,即法治。法治是蕴涵了和谐的法律的动态运行过程,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经济关系和谐的社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要有一个能够妥善协调和处理矛盾冲突,公平分配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之良法的品质以及法治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有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
四、和谐价值实现要求的条件
(一) 立法层面
1、 立法权限需要清晰界定
我国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也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期间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必然使这些规范性文件产生冲突,人们在适用时也难以把握,甚至可能有人利用法律的冲突之处行使不当行为。明确立法权限要求:(1)对可以立法的机关作出清楚规定,取消一些不具有立法资格机关的立法权,以防止鱼目混珠,造成立法状况的混乱;(2)对有权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加以明确界定,以使所立之法效力层次清楚;(3)各机关对自己所立之法有清理、加工等任务,以使所制定的法拥有应时性。
2、 体现和谐价值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规定,尤其是对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定,主要强调的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保护以及物种多样性的存续等,强调的是代际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因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为我国法律的薄弱之处,急需适应社会的需要予以强化。这也将成为评价现行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标准之一。
(二) 司法方面
1、 提高法官素质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构,在人们心中具有权威性的。但这权威性的构建需要法官的表现来完成,因为审判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将使民众对我国审判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因此,丰富法官的专业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用先进的法治理念来充实法官,是防止司法腐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一部良好的法律实现其价值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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