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与法的价值/孙菁蔓(7)
2、 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必须公正,才能达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才能使民众的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则可能引起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种公正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需公正
这主要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而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办案。这点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2)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需公正
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是独立的,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此,必须“在体制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独立,割断法院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外在联系;必须改革法院现行的行政化的运作机机制,割断法院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内在联系。”
(3) 司法程序需公正
这主要指需对司法程序中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使其更好地体现公正。我国司法程序设置不合理之处,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必须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而不管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
(三) 守法方面
守法主要是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公民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有义务遵守。为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以使公民的法律认识提高,这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而言是巨大的进步。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对法律价值实现的重要精神支持。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和谐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更好地体现了人们的利益,为人们对法律的支持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也必须支持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样,不仅公民自身可以使利益需求得到满足,而且也会对整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发展延续。
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这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它促使我们完善相关的配套工作以使和谐作用的发挥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蔡守》 秋 万劲波 刘澄 《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年第4期
[2] 邹平学 《论法的价值》 《当代法学》03年第8期
[3] 王海茵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法律价值的完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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