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周成泓(8)
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法律程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实体保障。基于正当程序,实体法设立的目的可以得到良好地实现。第二,吸收不满。裁判不可能做到皆大欢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如果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件,就可以使裁判为当事人所接受。第三,排除恣意。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分化和独立是其灵魂,程序通过角色分配而使参与程序的各角色相互制衡,法官的恣意自然就得到排除。第四,优化选择。程序对各种主张和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第五,实现变革。通过程序进行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变法的必要性更容易被人们发现[24] (p.36) 。
(二)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逐渐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工具,而且当法治成为了一种主要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时候,法律的基本功能及其使命便在于构建并保护以社会主体的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关系既包括体现了权力职责与作用的权利——权力关系,也包括体现私权利之间相互交换或协调关系的权利——权利关系[25] 。这种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社会成员作为主体享有并支配着自己的权利,并且这种支配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或者是诉求于国家借助公权力来保护其权利,或者是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国家从而接受和服从国家权力对自己的干预,或者是与其他的社会个体进行一种私权利的交换。无论哪一种情形,社会个体(包括集合体)在法律关系当中都是以法权(利)主体的姿态出现的。由此,在其产生方式以及行使的方式上,国家权力就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且,国家权力的产生目的绝非是将其作用对象当成客体来对待,而是最终服务于所有成员的整体利益,即服务于主体——人。
主体性理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实践,首先体现在传统的英美法程序中的对抗式诉讼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理论。近代民事诉讼法奠基之作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以及以其为蓝本制定的1865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主体性理念[26] (p.22) 。
主体性理念真正作为司法实践和改革的重要目标而确立并大力推广,则发生于当代。如自上世纪70年代发韧并持续至今的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的使诉讼便利公民、低廉有效的“接近正义”运动,便在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了主体性理念。学者们为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避免当事人作为审判客体来对待,提出了衡量民事审判是否正当的依据不仅在于判决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还在于民事程序本身能否保证当事人参与的观点。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王亚新先生指出,司法审判在许多方面的特点都可以视为在制度上对判决的可变性加以严格限制的必要或非必要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中最直接也最具根本性意义的因素恐怕还在于诉讼审判所特有的程序以及体现于其中的当事人对抗结构 [27] (p.351) 。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