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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6)
是否对律师费进行限制的根本争论是,当与所花费的诉讼成本相比,诉讼标的金额很小时,标的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值得进行救济?这在消费者诉讼和没有产生严重损害的宪法性诉讼中是很常见的。对消费者诉讼,我们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宪法性诉讼,因为他们牵涉到基本人权,而基本人权自然是应当予以救济的,为保障此类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对律师费的数额进行限制当然是必要的。
三、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美国采取司法低廉原则,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较为低微,但律师费却一直居高不下,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主要是律师费,因而美国的法律援助不是针对审理费用(costs)而是针对律师费的救助[14]。
美国民事法律援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运用和平的争议解决方法,使法律体系为穷人服务,其两大目标之一是使穷人能进入司法体系,另一目标是改变立法和司法以满足穷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民事法律援助由专职律师的一些项目构成,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定点的法律援助模式、法学院的“诊所项目”、免费公益服务、咨询及建议热线、国家的支持中心及专门的辩护机构/公益性法律事务所等。
传统上,法律援助资金由地方慈善机构及私人律师提供,但现在,资金的最大增长是联邦法律援助项目的设立带来的,虽然法律服务公司的资金很重要,但它现在只占全部民事法律援助资金的40%。联邦政府还为特定目的支持民事法律援助,如只针对60岁以上的人提供代理,另外还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特别项目,包括精神残疾、有一定住房问题的人以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个人基金会和地方政府也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这种支持或者是以直接捐献的形式,或者是以一种许可或合同的方式向当事人就个别问题提供援助。最后,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每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一般都要付自己的律师费,但是许多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规定,胜诉一方可以向对方索取其付出的律师费。这也成为许多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一种日常收入来源。
民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援助具体包括建议及简易服务、对开庭案件的部分帮助、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代理、集团代理、社区法律教育及系统的倡议等[15]。
四、美国诉讼费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在保障公民接近司法之理念的指导下,采取司法低廉原则,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官民诉讼中限制收费,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有积极的价值;案件裁判费的征收实行按件计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美国法律规定涉及民权以及其他重大社会问题的案件,诉讼费用从法律规定的款项中支出,此种做法能够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从而使大量的涉及民权问题及其他社会重要问题的政策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内,这对于扩大民事诉讼的功能有着积极的意义[16];美国不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费用范畴,而是由当事人各自负担,这体现了美国促进诉讼的政策;此外,美国的胜诉酬金制对于保障贫困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意义的;再则,美国在小标的额或非金钱性案件中对律师费进行限制的做法也是值得称道的,这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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