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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7)
在法律援助方面,美国大学的法学院“诊所”项目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利用了丰富的学生资源,另一方面为学生进行实践提供了阵地;法律援助的形式多样且灵活,各地的援助组织在组织形式、服务方法乃至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全方位开放特点,也对援助工作的开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法律援助组织与其他相关组织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私人基金会、公共机构等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样可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调解方法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据统计,在美国,大约90-95%的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方法解决的[17],这样可以缓解援助机构经费、人员不足的问题,并且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一直承担着过高的诉讼费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较为薄弱的。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未能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来说,首先是树立正确的诉讼收费观。诉讼费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公正和效益相一致,要以当事人而非国家为本位,保障当事人平等的程序基本权,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置要符合诉讼成本控制原则,争取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投入获得尽量大的诉讼效益。其次,建立一个良性的诉讼费用制度。由于我国有关诉讼费用的立法制定时间较早,已无法适应现在的需要。因此,应当制定新的诉讼费用法,建立一个良性的诉讼费用制度,实行诉讼费用种类的确定化和适时化、案件受理费用的固定化、收费环节的简便化等等。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从建立一套严谨、符合诉讼法理的法律援助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健全援助体系,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借鉴法律“诊所”模式,充分利用法学院学生资源;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借鉴美国法律注意利用调解方式、并注重指导当事人自己办案的做法,以节约诉讼成本。
[1]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丽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2] Costs在英文中的意思有“诉讼费用”、“审理费用”,为与“诉讼费用”的一般含义相区别,笔者在本文中采取的是“审理费用”的译法。

[3]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
[4] 方流芳:《法院收费制度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5] [美]道格拉斯•莱科克:《现代美国法律救济 案例与资料》(第三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英文影印本,第9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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