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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1)
5、司法援助的撤销
司法援助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撤销:(1)援助的受益人恢复至较好的经济状况。这一撤销事由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给予司法援助的决定本身引起了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好转,另一种情形与给予司法援助的决定无关,而是受益人恢复掌握新的收入来源,而如果这种收入原来就存在的话,他就不能得到法律援助。(2)获得司法援助的人采取欺诈手段,对其生活状况谎报虚假不实之词,从而获得了司法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援助应当被强制性地撤回。(3)如果获得司法援助的原告提起的诉讼程序被认定是为了推迟诉讼之目的或者属于滥诉行为,应撤回给予的法律援助。
任何有利益关系之人均可请求撤回司法援助,司法援助办事处也可依职权撤回;撤回可以是全部撤回,也可以是一部撤回;撤回司法援助的决定一经做出,在其确定的范围内即使原来获得援助之人被免除的税金、酬金与酬劳费均立即成为可以追索的费用,获得援助的人有义务返还国家支付的费用。撤回司法援助由原来做出司法援助决定的办事处进行宣告。
(三)法律援助
除了以上所介绍的诉讼方面的司法援助之外,1991年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争讼程序之外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这种帮助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向人们提供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一般情况、信息,引导人们与负责实施这些权利的机构接触
2、对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一法律义务而进行的各种尝试给予帮助
1991年法律第59条将“获得法律帮助”的适用范围限制为“与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及其生活之根本条件有关的那些权利与义务”
3、在非司法程序中提供协助
这种协助包括两种,即在非司法性质的委员会前提供的协助与在行政部门前提供的协助。协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得某些决定或实施强制性的申请。
4、在法律事务方面提供咨询
就提供咨询而言,省法律帮助委员会可以决定由受到援助的人负担的咨询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与咨询的性质来确定,负责提供咨询之人应得的报酬由法令确定。
5、协助起草法律文书
当事人获得这种援助,不要求必须是与其基本权利及其生活之根本条件有关的那些权利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的正式组织机构是省法律援助委员会(1998年改名为‘法律帮助委员会’)与全国法律援助委员会以及司法与法律之家。与其他两个机构不同,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并没有具体实施援助活动的职权。
八、诉讼费用保险
由于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对象有收入上的限制,同时对这一标准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这对于那些虽然月收入高于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但却属于低收入群体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他们也往往难以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以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争议为例,一审的诉讼费用大约要7000法郎,相当于法定的月最低工资。对这类当事人来说,法律保护保险制度(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 是目前唯一现实的替代做法,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补充,二者相得益彰,中低收入群体的当事人能从中充分受益,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会因为经济实力悬殊而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能真正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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