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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2)
诉讼费用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单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赔付的一类保险合同。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费用,在败诉的情况下,还包括胜诉方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1885年法国社会自发组成了一个名为“司法互助基金”(Préboyance Judiciaries)的组织,其目的是,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帮助各个成员解决起诉或应诉时遇到的经济困难问题。1897年,新成立了一个名为“医疗纠纷基金”(Sou Médical)得类似组织,全面取代了先前的“司法互助基金”。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医疗纠纷基金”应是现代诉讼保险制度的雏形。其理由是,“医疗纠纷基金”要求其组织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Sou,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或5生丁),而认捐“苏”的行为则相当于今天购买诉讼保险的行为。按照该组织的规定,凡参加认捐“苏”的组织成员都可以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帮助。
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在创建之初所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如何正确计算诉讼风险。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机动车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普及,西方保险业也与时俱进,有效地解决了如何计算机动车风险的难题。以此为契机,法国设立了“机动车辩护制度”(Defense Automobile et Sportive,简称DAS)并取得巨大成功。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机动车保险制度”(Deutscher Automobile Schutz,德文缩写也为DAS),并在规模上大大超过了法国。与此同时,德国保险业还密切关注诉讼保险市场的发展形势,将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机动车诉讼保险拓展到其他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领域,并通过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声势浩大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营销业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使诉讼保险业走向规范化、体系化,以至发展出了现代意义的诉讼保险制度。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社会生成因素来自现实地保障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设想。 笔者也以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方面的风险,可以将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风险进行社会分化,使个体的当事人通过风险社会化而摆脱沉重的诉讼费用负担。
在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两项内容:合作风险(Risk of Cooperative Agreement)和异议风险(Risk of Disagreement)。在合作风险中,诉讼风险仅涉及利用诉讼的潜在费用,它主要是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但必须对此进行事先预测而产生的风险。在合作风险的承保范围内,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的理赔数目是可以预测的。例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处理财产转让以及遗嘱确认案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程序计算出可能理赔的诉讼费用额,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投保对象和投保额度。然而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都是很难预测的,其原因在于,异议风险的案件具有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例如,人们很难预测交通事故、合同违约或诽谤行为等发生的确切时间,进而也不能预测出为此进行民事诉讼需要花费的具体诉讼费用数额。一般认为,正是由于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化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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