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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4)
1、树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指导思想
当前世界各国接近正义的潮流正方兴未艾,各国纷纷从各方面做出努力以使公民,无论其职业、种族、财富、阶级等,均能平等地接近司法,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即是其中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仍继续停留在旧的认识上裹足不前,而应顺潮流而动,将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诉讼费用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保障民事司法制度顺畅运行的同时,实行诉讼低收费原则,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经济负担。
2、合理分担 诉讼费用,并赋予当事人对费用负担裁判的异议权
目前,我国诉讼费用规则中败诉人负担的例外只限于几种情形,不能很好地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负担的要求。虽然1989年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担因自己不正当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并未真正落实。此外,由于没有赋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费用负担进行决定的裁量权,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因此,法律应当赋予法官某些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再则,就对诉讼费用裁判程序的异议而言,我国1989年《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9条明文禁止当事人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裁判提出上诉,当事人只能对诉讼费用金额计算问题申请复核,这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标的金额往往为数巨大, 按照标的金额征收的诉讼费用也相应地为数十分可观,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不可谓小。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诉讼费用裁判提出上诉或申请异议。
3、改革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法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首先是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观念。其次,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把公益诉讼、双方力量悬殊的诉讼(如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等等)等包括进来,并且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扩及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是健全援助体系,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除司法援助外,辅之以律师、慈善团体、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援助,引入第三人担保、有条件的诉费协议和律师胜诉报酬制等减轻当事人负担和国家财政负担。四是放宽法律援助标准,并将是否给予援助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五是建立一套严谨、符合诉讼法理的法律救助程序,包括告知、申请、争议、审批和补正五个方面;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贯彻2005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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